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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内国税所函〔2009〕13号
2009-04-02

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文字号: 内国税所函〔2009〕13号

发文单位: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

效力范围: 有效法规

发文时间: 2009-04-02

各盟市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116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九年四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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